公证申请重诚信 冒名顶替不可以

发布时间:2019-05-08   浏览次数:6242

随着公证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凸显其独特的职能作用,申办公证已经成为一件极为常见的民商事法律行为。但由于申办公证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出于恶意获取他人经济利益而冒名顶替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办公证,企图骗取公证书,最终得不偿失,自吞苦果。


某日,一名张姓男子(以下简称“张某”)及其妻子(以下简称“张妻”)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公证员询问了办理原因,二人声称他们在外地有一套房产欲出售,又觉得去外地办理过户手续太麻烦,想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将房屋过户事宜交由当地的房产经纪代为办理。公证员审查了张某及其妻子提交的材料后,安排助理员为二人办理公证。


助理员按照我处规定,先对两位当事人进行身份识别。张某的人证识别很快通过,系统认定出现在我处的张某和身份证上的张某是同一人,但当用人证识别系统验证张妻是否为本人时,系统给出的相似度低于40%,不能认定为同一人。助理员马上将这一情况报告给公证员。公证员仔细对比了张妻现在的长相和身份证上的长相,确实相似度不高,便询问张妻怎么回事。张妻称,身份证是十年前办理的,现在的长相肯定和十年前不一样了。公证员认为这一解释虽有点道理,但不到40%的相似度实在是太低了,简直像是有人冒充的。公证员说出疑惑后,张某将张妻拉到一边,然后和公证员解释到,张妻太爱美了,这些年一直在做整容,相貌上确实变了不少,但他保证张妻绝对是身份证上对应的人。虽然张某言之凿凿,但公证要求人证合一,遂公证员建议张妻去更换身份证。但这一建议也遭到了二人的拒绝,他们称办理身份证需要的时间太长了,他们的房子急需出售,等不了那么久。


二人的一再推托让公证员更加怀疑张妻是假冒的。但断定张妻是冒名顶替的又没有证据,思索再三,公证员询问张某,张妻是否有工作单位,张某说有。遂公证员要求张妻去所在单位开具一封证明信,证明其虽然容貌变化很大,但确保是同一人,同时张妻要拿着这张证明信合影。另外,还需调取张妻在整形美容机构的整形记录。


第二天,张某来到我处,称他们不卖房子了,要撤销公证申请,公证员同意了他的撤销申请。


一段时间后,当时为张某及其妻子办理公证的助理员找到公证员,断定张妻是冒名顶替的。原来,助理员在超市结账时,偶遇了张某,与张某一起的还有一位女士。这位女士和当时“张妻”手上的身份证上的照片非常相似,应该就是真正的张妻。至此,真相大白。


我们不知张某出于何种目的找人顶替他的妻子,但企图骗取公证书是确凿的。在这个案例中,公证员坚持人证合一非常重要,公证申请必须核对当事人,这也是我处要求所有公证申请必须先进行身份识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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