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离婚引发的夫妻共有财产处理问题成了很多人的困扰,离婚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您解决夫妻共有财产处理问题。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申请离婚登记,须先经历 “离婚冷静期”。在完成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既可以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也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他们有什么区别呢?(1)生效时间不同。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发给离婚证之日,在离婚登记完成前离婚协议不生效,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字即生效,不因离婚与否而发生变化。(2)约定的范围不同。离婚协议可以对财产、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能对财产进行约定。
由于离婚协议是在完成离婚登记时才生效,如果希望避免在完成离婚登记前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恶意举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并因此引发纠纷,双方可以先办理财产分割、债务偿还等的意愿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从而更好地约束双方,预防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而冷静期过后,如果双方希望继续经营这段婚姻,则可再次以公证的形式对协议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