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静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深厚的道德土壤,形成了一套特有的规则、制度和秩序,在我国历史长河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公正司法的理念追求历史悠久,内涵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公平司法、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韩非子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认为作为执法对象的大臣和“匹夫”应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北宋司马光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他们均主张刑罚的适用应该平等,不应区分贵贱、等级。同时,古人还践行着通过规范司法官员裁判行为确保公正司法的文化传统。如西周时期出现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审判方法,要求审判时原告被告必须到庭,审判官要听取双方陈述;唐代遇有特殊重大案件,实行“三司推事”,即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会审制度则更加完备,有了朝审、大审、热审、秋审、圆审等会审形式,旨在通过集体审判,汇集多方意见和智慧,以避免错判,保证司法公正。
二是仁者爱人、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无论是西周统治者提出的“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还是孔孟的“仁者爱人”“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以及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提出的一系列爱民、重民、富民、惠民、教民的政策,均体现出贯穿中华法系思想和制度之中的一条主线,就是民本主义。此外,“无讼”也是以民为本的体现。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诉讼的目的不是彻底界分权利义务,实现其各自的明确化,而是息讼止争,营造一种互相理解宽恕的氛围。
三是惩恶扬善、宽仁慎刑的司法理念。中国古代司法以仁、孝等作为道德准则,在司法裁判中,“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就是对这一准则的制度性贯彻。《唐律疏议》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认为德与法“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德法互补、共同治国是我国古代延续数千年的法律传统,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司法不是简单、机械地“援法断罪”,而是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即在执行“国法”的同时,也要体察“人情”,考虑公序良俗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感受。同时,我国古代不同时期的律法中对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群体作出明确界定与恤刑规定,早在西周的“三赦”之法中就有“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的记载,蕴含着鲜明的人文关怀。
现代法治建设与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不可分割,要深入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从中汲取丰厚滋养,做到择善而用、推陈出新。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以民本思想为表征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努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得以持续提升。传承和弘扬民本理念的有益思想内核,就要牢牢把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树牢“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的意识。一方面,妥善审理教育、就业、医疗、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职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依靠人民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畅通人民参与司法决策的渠道,努力让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都充分体现民意。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质效。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求司法审判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求防止司法受到不当干预,还要求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关于法尚公平的价值追求,就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两个主题,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等一系列能动司法理念,坚决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把“案结事了”、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目标,让司法裁判与民意同频、与社情共振,把法理情统一于个案裁判中,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诉源治理、社会治理。虽然在任何社会,诉讼都不可避免,但是在纠纷发生时,运用何种态度去对待它则具有较强的本土化色彩。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我们追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运用多方的力量来化解矛盾,实现诉源治理。传承和弘扬“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传统智慧,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推高效能社会治理,用好“调解”这一独特的东方智慧,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自觉主动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推动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建议预防预警、促进综合治理的功能,让矛盾化于未发、止于未诉,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发生。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进行了升华和发展。在现代司法中,注重司法裁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兼顾,不仅有利于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而且能够实现个案正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认同。传承和弘扬“礼法结合”“德法兼治”的传统,一方面,要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惩恶扬善、定分止争作用,以司法审判破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领域存在的难题。另一方面,严格执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以案说法、释法析理,通过一个个“小案件”阐释“大道理”,引导群众向上向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生活,形成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氛围。